2013年5月12日 星期日

「權利」的誤用

在報章雜誌或者日常討論中,我們常常會看到人們使用諸如「權利」或者「權力」這樣的字眼。很多時候人們會將這兩個字詞對應到相同的概念,換句話說,這兩字詞常常被當作同義詞。但是,這種混用的情形需要改善。為什麼?或許會有人認為,反正大家都知道意思就好了,幹麻還需要去做區分呢?

這種想法能夠成立,僅僅局限於對談的雙方將論述建立在非常「素樸」的討論上。素樸的討論在語言的使用上是模糊的、歧義的,訴諸常識的。這種討論不會太複雜,有助於帶領人們跨入公共討論的門檻,但是,一個好的討論不能僅停留在這個層次,好的討論需要深度、精準度。為了要擁有上述的特徵,好的討論需要對概念有更多細緻的區分。

「權利」(right)這個概念是充滿歧義的,日常生活中充斥著各種使用「權利」的方式,這些使用方式一直以來沒有受到足夠的關注。直到美國哲學家Wesley Hohfeld提出了他自己的權利理論後,權利的概念區分才開始有了進一步系統化的討論。Hohfeld認為,「權利」這個概念總共有四種不同的使用形式,他分別稱為:特權(privileges-rights)、要求權(claim-rights)、權力(power-rights)以及豁免權(immunity-rights)。


我們來看看Hohfeld怎麼樣說明這四種權利的概念與形式:

  1. 特權:當我們說「某個人A有特權做某件事S」,意思是「A沒有不做S的義務」。

    舉例來說,今天有一大群人走到海邊,海邊有許多漂亮的野生貝殼,假設我們同意這些貝殼是沒有主人的,不歸屬於某個特定人士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這群人每一個都有特權去撿這些貝殼,也就是說,他們沒有「不撿貝殼」的義務。換句話說,如果有人譴責這些人撿貝殼,這種「譴責」不具有正當性。

  2. 要求權:當我們說「某A有要求權可以要求B做某件事S」,意思是「B有做S的義務」。(A或B不一定只能指到某個體,也可以是某群體)

    一般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提到的「權利」,通常指的都是「要求權」。例如:政府是否有權利執行死刑、安樂死是否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政府是否有權利要求人民守法等等。從上述對要求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這種權利的擁有,會同時伴隨著特定的「義務承擔者」。如果某人對另外一個人擁有要求權,則另外一個人勢必承擔著某種義務。

    比方說:張三跟李四借了一筆錢,而且簽了借據,承諾一個月後會還錢。一個月後,李四有權利要求張三還錢,張三承擔了還錢的義務。如果張三沒有還錢,李四就擁有譴責張三的正當性基礎,他可以正當的譴責張三沒有實踐義務。

  3. 權力:當我們說「某A有權力做某件事S」,意思是「A有能力(ability)可以改變自己或其他人對S的權利形式」。

    上述這種說法聽起來很抽象不清楚,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想像我們現在身處在一艘海軍的艦艇上,現在是自由活動時間,對我們這些水手來說,大家都有特權可以上到甲板去吹風(也就是沒有「不上甲板吹風」的義務)。但是某一天來了一個海軍上校登船視察,看到大家玩的很開心,他自己心裡就不開心,於是他要求大家都不能到甲板去吹風。由於海軍上校擁有權力,因此,當他這樣要求之後,水手從原本有特權上甲板吹風變成沒有特權上甲板吹風。在這個例子中,海軍上校的命令使得水手們「上甲板吹風」的權利形式被改變了,從原本的「沒有義務不上甲板吹風」變成「有義務不上甲板吹風」。

  4. 豁免權:當我們說「某A有做某件事S的豁免權」,意思是「他人沒有能力可以改變A對S的權利形式」。

    讓我們接著上述海軍上校的例子,來說明這種權利的意涵。我們曾經說過,海軍上校有權力可以改變艦艇上水手的權利形式。但是,有些時候海軍上校的權力會失效,比方說,甲板上除了有水手之外,還有海軍上將也在那邊吹風。此時,海軍上校的權力只能夠改變水手的權利形式,不能夠改變海軍上將的權利形式。換句話說,由於海軍上將擁有豁免權,他自己的權利形式不會受到海軍上校的權力所改變,他依然可以很爽的在甲板上吹風。

7 則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