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封鎖境外侵權網站」有什麼問題?


最近兩個禮拜最熱門的議題,大概就是智慧財產局打算修法,透過封鎖IP或者DNS,來阻止國內的網路使用者連線至「境外的侵權網站」。智財局之所以用這種方式封鎖境外網站,除了成本考量外,另外一個考量是我國政府沒有權利要求境外的侵權網站直接關站。這樣的想法(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一提出之後,立刻引起廣大網友、立法委員與專家的討論。有些反對的意見是從後果(或者效益)來思考的,有些是從正當性來思考的。我想在這篇文章中,將焦點集中在正當性的部分,討論智財局的想法是否能夠成立。

智慧財產局的論證:

1. 智慧財產權需要受到保障
2. 侵權網站嚴重破壞智慧財產權
3. 我們只有兩種方式來保護智慧財產權:
    (1)要求這些侵權網站關站(或者移除侵權資料)or
    (2)不讓使用者進入這些侵權網站。
4. 由於這些侵權網站在境外,因此選項(1)不可行,我們只好選(2)
5. 我們可以透過封鎖侵權網站來保護智慧財產權。

這個論證目前看來大概是智財局的主要論述,這個論證看起來是有效論證(如果前提都是真的,那結論也是真的)。但是,我們接著要來檢視一下這個論證是否為健全論證(有效論證+論證內的前提都是真的)。

我相信在這個論證中,1跟2都是我們可以接受的。3或許可以接受(可能有些爭議),先讓我們假設3可以接受,真正要討論的是4到底是不是對的。

我們真的可以選擇(2)嗎?

封鎖侵權網站的目的,在於阻止網路使用者下載未經授權的檔案。我們大概都會同意「我們不應該下載未經授權的檔案」,但是在封鎖一個網站的同時,除了阻擋我們下載未經授權的檔案之外,也會連帶的阻擋了我們下載合法檔案。這一點智慧財產局是有考慮到的。智財局封鎖的對象是「伺服器設在境外且內容全侵權的網站,如果只有部分侵權,就不在封鎖範圍,網友常用網站包括臉書(Facebook)、Youtube、Google等都不是封鎖對象」。他們對要封鎖的網站給出的標準是「專門從事侵權行為的網站」以及「網站內容明顯重大侵犯著作權」。

我們知道,一個網站的內容有可能全部侵犯著作權,也有可能大部分(但是明顯的)侵犯著作權。現在我們可以針對智財局的說法給出兩種理解:

a. 封鎖內容全部侵害著作權的網站
b. 封鎖內容明顯侵害著作權(但是並非全部侵犯)的網站

我們要問的是,智財局要封鎖的是哪一種?

如果智財局想封鎖的是a類網站,那麼他們不但承擔有非常高的舉證責任,而且這種封鎖條件可能使他們根本無法封鎖任何一個網站。在這種條件下,他們必須要能夠證明,在這一個網站裡面所有的內容都有侵害著作權。我相信這不會是一種可能的選擇,因為這種選擇的舉證責任不但非常大,而且非常容易被排除。這個網站只需要放入一個不侵權的檔案,就可以被排除在外。

如果智財局想封鎖的是b類網站,雖然舉證責任較低,但是如先前所述,他們在阻礙網友下載非法檔案的同時,也阻礙網友下載合法檔案。透過網路下載合法檔案是一種行使言論自由的表現,阻止人們下載合法檔案,則是一種剝奪言論自由的行為。換句話說,選擇封鎖b類網站,保護大多數者智慧財產權所需要付出的代價,就是犧牲少數者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有些時候是可以限制的。比方說,我們不能夠任意中傷與誹謗他人,我們也應該盡量避免言語霸凌。雖然言論自由可以被限制,但是限制的手段本身也必須要被限制。一般而言,我們能夠限制的是那些「透過言論自由而傷害到他人」的人。舉例來說,雖然我們會禁止人們言語霸凌,但是我們不會為了達到這個目標,就禁止所有人說話。

回到原來的故事,封鎖一個並非所有內容都侵權的網站,正是無差別的限制了所有進入此網站者的言論自由,換言之,阻礙了網路使用者透過此網站下載合法檔案的自由。這樣的做法是值得懷疑的,舉例來說,我們不會同意為了要避免毒品的販賣,就下令關閉所有的夜店。同樣的,我們似乎也不應該犧牲某些人的權利(言論自由權),來成就另外一些人的權利(智慧財產權)。

我們真的無法選擇(1)嗎?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儘管一般而言,我們不應該犧牲某些人的權利,來成就另外一些人的權利,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當我們沒有其他手段可以使用的時候,我們就有正當性這樣做。因此,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是,我們是否沒有其他手段。

首先,我們是不是真的不能選擇(1)?根據智財局,排除(1)的理由在於我們沒有權威可以要求境外的網站關站或者移除侵權檔案。雖然,我們確實沒有辦法直接要求他們關站或移除檔案的權威,但是我們依然有另外一條路:跨國訴訟(總是得要給對方一個辯白的機會)。國家有義務保護我國國民的智慧財產權,如果我國國民的智慧財產權受到侵犯,而且個人沒有足夠的能力與財力去爭取,那我們可以請國家代為協助處理跨國訴訟的問題(而且國家應該要想辦法滿足人民的這個需求)。跨國訴訟成功的話(如果失敗的話可能表示對方沒有侵權,那也沒什麼好說的),可以讓我們有權威要求對方網站關站或者移除侵權檔案,同時賠償受害者的損失。雖然這樣做的代價很高,而且非常麻煩(耗費時間、金錢與精力),但是比起犧牲言論自由,這樣做會是比較具有正當性的選項(我一直都強調正義需要付出代價)。

我們或許還可以選擇(3)

除了前面論證所列的(1)與(2)之外,我們另外一個選項是(3)直接處罰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人(當然這點我們現在有法律在做了,而我們該做的不是再另外立法封鎖侵權網站,而是更加落實這條法律)。是的,這是一個非常直覺的想法,但是也是最具有正當性的做法。我們不透過「預防侵犯著作權」的方式,犧牲言論自由;而是直接「處罰不當行為者」。我們當然可以預期,如果封鎖這些網站,犧牲少數的言論自由,可以保護許多人的利益,避免許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發生;我們當然也可以預期,如果採取選項(3),我們會讓許多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沒有獲得補償。但是,政府應該做的事情,是想盡辦法抓到犯錯者,讓犯錯者承擔責任,而不是便宜行事,直接封鎖所有可能的犯罪行為,讓所有人承擔責任。換言之,我們應該要期待法律的目標是處罰罪犯,而非將所有人都當作是罪犯來預防

結論
透過上述分析,我們應該可以主張論證的前提4與前提3都是可以質疑的。當然,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我們還可以在網路上看到許多不同的反對意見,比方說,當我們開放這種權利給政府,將可能造成政府更輕易的控制言論;或者,政府的這種措施只對那些電腦能力不足的人有效,真正想要下載的人依然可以翻牆來躲避封鎖等等;又或者,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認定本身就是一個模糊的問題,我們無法接受讓政府單獨握有生殺大權。這許多論點都是從後果上來論述,也是這篇文章沒有提及的。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試圖從這種做法的正當性來給出另外一套說明,希望國家可以正視這種封鎖行為的道德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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