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憑什麼反對自殺?又憑什麼可以自殺?(part 1)


這篇是中正大學哲學系張忠宏老師的文章,一開始是基於他校的邀稿而寫,文章的對象是通識課的學生。文章花了很大的篇幅討論自殺的倫理問題,以介紹性質的文章來說,絕對是一篇足夠完整與深度的文章,同時也兼具了可讀性。因此,我在詢問過老師之後,將這篇文章發布在部落格上,分享給大家。在發布完這篇文章之後,我也會在最後提供一些自己對這篇文章的評論。

這篇文章的全文總共有五小節,近兩萬字。由於篇幅的關係,不適合一次全部發布在同一篇文章內,因此我將會分成三個部分發布。歡迎大家針對文章發表意見,也歡迎大家分享這篇文章,但由於此篇文章尚是初稿,因此請勿引用文章。如果有需要,我也可以將各位的意見轉達給老師,希望能夠讓這篇文章更完善。



在正文開始之前,先讓我打個廣告。簡單哲學實驗室泛科學合作,舉辦了一個系列講座。我們希望可以藉由這個活動,將哲學與科學拉到同一個平台,產生跨領域的火花。目前最接近的講座是系列的第二場,時間是9/21,主題是:器官捐贈。講者分別是我(哲學界)以及劉育志醫師(科學界)。報名即將額滿,如果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在這個網站報名參加。



現在讓我們進入文章:

主題:憑什麼反對自殺?又憑什麼可以自殺?


本文要旨

雖然自殺的概念難以精確把握,但我們有良好的理由相信,某些情況下的自殺抉擇,應當被接受與尊重。本章分別從宗教、道德及理性等層面,一一檢視可能的贊成與反對意見,說明之所以如此的道理。

第一節 導言

燒炭、投水、上吊、跳樓、臥軌,新聞版面上時常可見諸如此類的自殺案例。有久病不癒的高齡老者,有經濟陷入困頓、無以維生的中年人,有課業負擔過大、難以排解壓力的學生,有失戀絕望的戀人,有深受困擾折磨的精神疾病患者,更有無辜為父母帶上絕路的稚齡子女。自殺,似乎是我們這個社會無法擺脫的夢魘,一把灑在文明傷口上的鹽巴。

依行政院衛生署統計,台灣的自殺死亡率,自民國83年以來呈現持續上升趨勢,至民國95年達到高峰,每十萬人有19.3人(計4406人)在該年自殺身亡。自民國86年起,自殺便穩居十大死因之列,直到民國99年首次排除在十大死因之外(第11),仍有3889人(每十萬人口16.8人)死於自殺,超越世界衛生組織網站上全球自殺率圖譜每十萬人口13人之紅色警戒甚遠。

行政院衛生署於2005年12月成立國家級自殺防治中心,將自殺視為重大公共衛生議題,積極投入並整合資源,從事自殺防治工作。然而,我們應該用什麼樣的心態來看待自殺的防治呢?我們真的有理由反對人們結束自己的生命嗎?

除本節導言外,本章將再分四小節來回答上述問題。在第二節中,我們試圖精確掌握自殺的概念,以做為本章討論的基礎,但發現這任務遠比想像中困難,只能以基本的直覺為出發點。在第三節,我們檢視幾個反對自殺的宗教理由,包括儒家、佛家及基督宗教之說。在第四節,則是檢視反對自殺的道德理由。我們會發現,沒有任何一個宗教或道德的理由,可以全面反對自殺;有一些情況下的自殺是可被容許的。在第五節,我們將說明自殺可被容許的情況為何,以及為何這種情況下的自殺是理性的抉擇。

第二節 自殺的定義

要回答我們是否真的有理由反對自殺,首先必需界定何謂自殺。如果我們將自殺理解為「自己殺害自己」,那麼,從事高空彈跳等高危險性休閒活動,尋求生死一髮之際快感,却不幸意外喪生的冒險者,也可說是自己殺害了自己,因此,我們將被迫主張:這些人在享受高危險性休閒活動時,其實是在嘗試自殺。但這顯然是荒謬的主張,所以,我們不應該將自殺草率的理解為「自己殺害自己」。

此外,有一些自殺行為,很難說是自己殺害自己。譬如,在積極安樂死已經合法化的國家,四肢癱瘓、意識清晰且一心求死的重病患者,要求醫師依法定流程協助其終結生命。這類死亡雖是經由醫師的手來執行,但醫師僅是協助者,真正的死因仍在於患者求死的意志。患者雖沒有親手自己殺死自己,他們的死亡仍然可以歸類為自殺。又如,窮途末路的亡命之徒,可能刻意挑釁優勢警力,讓自己在槍林彈雨中浴血身亡,以結束不堪折磨的逃亡生涯。他們沒有親手自己殺死自己,但其作為無異自殺

基於以上討論,對於自殺的恰當界定應當滿足兩個條件。首先,自殺者必然將自己的死亡當做行動的目標,以排除高空彈跳等高危險性的活動。其次,自殺者不必然需要親手結束自己的生命,他們可以透過其他手段或安排,達成結束生命的目標。若加上死亡不必然是自殺的唯一結局,自殺未遂之舉動也是一種自殺行為,對於自殺的較恰當界定,或許可以表述為:

一位行為者S的行動A是自殺的行為,當且僅當:
(1) S相信從事A將直接或間接的導致自己喪失生命
(2) S想要從事A以終結自己的生命


在這個界定裏,第一點描述S的信念,第二點描述S的意圖。「直接」或「間接」的區別,則在於前者是S自己親手結束自己的生命,後者則依賴他人(如協助自殺的醫生)或其他機制(如警匪槍戰駁火)才能達到目的。最後,這個界定容許S基於錯誤的信念而採取了不恰當的手段終結生命,以致自殺未遂。譬如,在暗夜沈沈中跳入黑黝黝的河面,誤以為水深足以沒頂,却發現及膝水面及河底爛泥只能讓他直插水面而動彈不得。由此,這一界定似乎在相當程度上掌握了自殺的內涵。讓我們稱之為「自殺初步界定」。

必須說明的是,自殺初步界定遠非完美。請考慮文天祥受俘經年,元世祖多次招降未果,一心求死,寫下千古絕唱:「惶恐灘頭說惶恐,零丁洋裡歎零丁。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過零丁洋詩〉),從容付義。或考慮蘇格拉底拒絕逃亡,飲下毒蓳汁,避免坐實褻瀆神明與腐化青年思想的指控。文天祥與蘇格拉底兩人的作為都滿足上述自殺初步界定,但他們並非自殺。

當然,想要界定自殺的人會說:文天祥與蘇格拉底並不真正想要結束自己的生命,當他們能堅持大義或真理又能活下來時,他們會樂於活下來。換句話說,對於自殺的更精確界定,應該將(2)更改如下,以排除文天祥或蘇格拉底這類殉道之士:

(2*) S想要從事A以終結自己的生命。即使當他相信有其他更好的選擇時,仍是如此。


然而,(2*)顯然過於鬆散,無法精確區分自殺與殉道之不同。事實上,我們可以合理的假設:幾乎所有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人,無論他們的選擇是否可以被歸類為自殺,都相信自己沒有更好的選擇。當他們基於各種不同理由走上絕路時,死亡不過是他們自認達到目的之最佳途徑。這類目的包括:解除痛苦、擺脫絕望、逃避責任、盡忠職守(如躲避逼供之間諜)、報復愛恨糾纏的親人等等。若果真如此,所有選擇結束自己生命之人,都並不真正想要結束自己的生命;當他們有其他方法達到目的又能活下來時,他們不會選擇如此激烈極端的辦法。如果我們接受(2*),就會讓絕大多數結束自己生命之選擇,被排除在自殺案例之外。這顯然不合理,因此我們不應接受(2*)。

另外一種試圖更精確界定自殺的辦法,是將(2)改寫為:
(2¶) S基於錯誤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想要從事A以終結自己的生命。

在這一改寫中,最顯著的特點,是引入了評價語詞。所謂「錯誤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泛指那些不足以用來證成從事A以終結自己生命之根據。按照這個改寫背後的想法,正是因為這些根據無法證明從事A以終結自己的生命是一站得住腳、禁得起考驗的選擇,所以S的行動A才有可能被歸類為自殺案例。文天祥或蘇格拉底所堅持大義或真理,在他們所處的環境底下,足以證成其舍生取義的抉擇,因此並非自殺。相對的,那些為了逃避或報復而終結生命的抉擇,因為其目的不能證成手段,所以應當被歸類為自殺案例。

表面看來,(2¶)似乎能正確界定何者為自殺案例;至少,(2¶)能良好的區分殉道與自殺的差別,而不帶來任何立即且明顯的令人錯愕的結果。如果我們據此以(2¶)來理解何謂自殺,那我們就可以獲得一個與本文主旨直接相關且非常重要的結論:自殺必然是錯的,我們有充分理由反對自殺。依照這個理解,自殺之所以是錯的,是因為自殺者乃是基於錯誤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才會走上自殺這一絕路。自殺者的錯誤,不止在於他們擁有錯誤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還在於他們依據這些錯誤的根據做出了錯誤的抉擇。

這樣一個結果,固然與社會上大多數人對於自殺的態度一致,却絕非毫無爭議。一個輕微、但多少讓人覺得不妥的問題,在於(2¶)蘊含了自殺與殉道的二分,使得「自殺殉道」在概念上成為不可能。諸如鄭南榕引火自焚以捍衛言論自由、或西藏僧侶自焚以捍衛宗教生活之自主等,雖都親手結束自己的生命,但依(2¶)應納入殉道之列,而非自殺。但是,(2¶)不容許我們以「自殺殉道」vs.「他殺殉道」來表達鄭南榕與西藏僧侶vs.文天祥與蘇格拉底的差別。我們當然可以使用其他概念來表達這個區別,比如前者為「自盡殉道」,後者為「非自盡殉道」。不過,如此硬行區別「自殺」與「自盡」之不同,並不全然符合約定俗成的用法。

為了證明這點,讓我們在缺乏嚴謹的概念界定下,依賴直覺來區分自殺與殉道之不同,並追問:我們有什麼理由判斷自殺者缺乏充分的根據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我們有什麼理由判斷自殺者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是錯誤的?

第三節 宗教理由

對於行為或行為之抉擇是否具有充分根據的判斷,必然取決於某些標準。這些標準,也許來自於行為者自己的信念或價值體系,也許來自於某些獨立於行為者的信念或價值體系的外部標準。讓我們將前者稱為內在標準,後者為外在標準

反對自殺的理由,常常訴諸於外在標準。依據外在標準,不論自殺者抱持什麼樣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這些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都不足證成自殺之抉擇。

一種常見的外在標準,來自於社會上普遍流行的宗教信仰。譬如,深受儒家熏陶的人們可以說:「上天有好生之德」,因此,不論行為者基於什麼緣故而自殺,都是不被認同、不被許可的。或者,依佛教立說:殺生是造惡業,必受輪迴之苦;自殺是殺生,所造之業猶惡,將下十八層地獄受火煎油炸之苦。再如,基督宗教以為:上帝依照自己的形象創造人類,人的生命是以乃由上帝所賦予,因此人類自己無權任意剝奪。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這類基於宗教信仰而反對自殺的理由,如果有任何令人信服的力量,其力量乃是建立在人們必須先接受做為前提的宗教信仰之上。然而,這正是困難之所在: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接受這些宗教信仰。異教徒或無神論者,總是可以質疑:天是什麼?為什麼天有好生之德?地獄何在?真的有輪迴這回事嗎?上帝存在嗎?人真的是上帝所造、而非演化而來?一旦做為前提的信仰無法避免挑戰,基於宗教信仰而反對自殺,就不能構成真正的反對理由。

更進一步說,即使不挑戰做為前提的信仰,這些信仰是否真如社會大眾相信的那般足以構成反對自殺的充分根據,其實不無疑問。茲以前述三個常見的主張為例,依序說明。

首先,對於「上天有好生之德,是以自殺不得見容」之說,讓我們考慮:「為什麼上天有好生之德,自殺就不被允許?」依照人為萬物之秀、居天地之中以參贊萬物化育的傳統觀點 ,人當順應天道自然,不乖違、不造作,萬物乃得以欣欣向榮。自殺之所以不被許可,正在於自殺乃提早終結生命,為乖違、造作之屬。

然而,這明顯是一過度輕率的推論。若提早終結生命是乖違、造作之屬,那麼疾病治療、養生保健等試圖延年益壽之舉,也在乖違、造作之列,同樣應當被禁止。若我們不能接受如此極端的結論,依歸謬推論原則,我們也不應該認為提早終結生命必定造作、乖違天道自然。是的,若順應求生之欲望而養生保健不違反天道自然,順應求死的欲望而自絕生路也有不違反天道自然之時。上天的好生之德,表現在萬物的化育流行上,禁止人為一己之私而行干預剝奪之事,但取其所當取、用其所當用,則無干預剝奪的嫌疑。在適切的範圍內求生之繁衍昌盛,天所不禁;在適切的範圍內求死之解脫自在,天所不止。從「上天有好生之德」,不能直截了當推論出「自殺不得見容」之結論。

其次,對於「殺生造惡業,必受輪迴之苦」說,讓我們考慮:為何殺生所造之業為惡非善?依據大乘佛教「大慈與一切眾生樂,大悲拔一切眾生苦」  的慈悲觀,殺生既無施與眾生喜樂的慈愛之心,也無解脫眾生苦難的悲憫之情,不是菩薩所修正行,故所造之業為惡業。同理,自殺之人,既無獲得喜樂之可能,也無繼續修持以解脫苦難之機會,對己身全無慈愛悲憫,所以自造惡業,永墮輪迴。

然而,自殺之人真的對自己全無慈愛悲憫嗎?或許在許多案例中,這一指控確實成立。但我們不難找到一些反例,證明此一指控以偏概全。譬如,身患絕症、纏綿病榻的虔誠佛教徒老林,因病不能自理生活,有限的財力讓他無法聘請24小時照護人員,只能仰賴老妻與家庭負擔也沈重的出嫁女兒輪流照料。病榻生活雖然苦悶,但老妻關懷備至、女兒孝順體貼,加上病痛並非不可忍耐,心靈又有信仰寄託,老林並無怨憎憤恨之情。然而,老林深信此身乃五蘊和合的假名,依十二因緣於三世六道中流轉不已,此生之結束,不過另外一個生命的開始。他了解妻賢子孝背後隱含的無常與求不得之苦,常常不忍因自己之故使妻女置身「猶如火宅,眾苦充滿,甚可佈畏」  的處境。他甚至相信,讓妻女繼續置身此種處境,讓他們沒有時間與精力追求自在幸福的生活,只能反映自己貪戀此生,不能免於我執所造之業。幾經思考,老林開始以佛教的生死觀開導家人,日積月累,終能確定妻女不會受愛別離之苦。之後,老林向家人告別,以無畏坦然之心終結自己的生命。顯然老林之死並非殉道,因為他不是死於捍衛信仰或道德責任。他自殺的動機,主要出於對妻女的慈愛與悲憫之情,但這份慈愛與悲憫之情同時也彰顯在他對待自己的態度裏。他不欲活著製造更多惡業,是因不欲應來生惡之果報,這是對己之悲憫;他開導家人,使妻女不受生離死別之牽累,是造善業,於此生、於來生都能帶來平安喜樂。自殺之人必然對自己全無慈愛悲憫?顯然不是如此!

最後,對於「人無權擅自剝奪上帝所賦予生命」之說,讓我們考慮人與上帝的關係為何,以了解為什麼我們沒有這種權利。人與上帝的關係的第一種可能,認為人是上帝的奴僕 ,而奴僕是財產,所以人是上帝的財產。依據這種看法,自殺是破壞上帝的財產,為上帝所不允許,因此人沒有權力自殺。人與上帝的關係的第二種可能,認為生命是上帝所贈與的禮物,損壞禮物意謂不知感恩。人之所以無權自殺,是因上帝不能容許此種不知感恩的行為。

第一種反對自殺的論證,顯然假設了上帝不願意自己的財產受到破壞。但全知、全能、沒有任何匱乏與不足的上帝,為什麼不願自己的財產受到破壞呢?如果祂真的全知、全能、沒有匱乏不足,那麼祂應該不會在意一些財物上的損失。其次,依《聖經》,神愛世人。  但如果上帝把人當做財產來對待,祂還能稱得上愛護世人嗎?若有人被絕症折磨的身心俱疲、痛苦不堪,上帝不容許他自殺以終結苦難,理由僅僅是因為不願自己的財產受到破壞,顯然上帝並不在意祂的子民的痛苦,因此也就稱不上愛護子民了。

至於第二種反對自殺的論證,看起來更難成立。依送往迎來的一般情況,禮品的饋贈與收受,向來是人情表達的憑藉。禮品一旦送出,就由收受者全權處置,送禮者不必也不應關注禮品之流向或處置。如果因某些緣故得知受贈者損壞禮物,也不一定立刻覺得受贈者不知感恩;羞愧、自責未能挑選切合他人心意的禮物,也可能在心底咬囓不已。就此而言,上帝若真的因其子民自我毀損而判定他們有罪、不知感恩,必然有其他原因,而不僅僅只是因為他們毀損贈與。這一原因,可能包括(1)生命這一禮品太過珍貴,人無論如何不應輕擲,(2)做為天父,上帝的贈予,無論小大,都不應損毀,否則就是不敬、甚或羞辱上帝的權威。然而,再珍貴的禮物,都有不合時宜的可能。尤其當生命變成不可承受之重時,還要強迫輕生者珍惜、愛護生命,更是強人所難。此外,拋棄上帝的贈與,似乎和不敬或羞辱上帝的權威扯不上關係;人可以一方面敬畏上帝的權威,感謝祂的贈與,另一方面自覺的判斷自己是否需要保留這一贈與。如果在任何情況下人都不被允許拋棄生命,那麼我們可以合理的懷疑生命是否真的是一項禮物。畢竟,一項無法拒絕、也不許拋棄的贈品,像懲罰多於像禮物

由以上討論可知,即使做為信仰的前提不受挑戰,欲訴諸宗教信仰而找到一體適用的論證來反對所有的自殺決定,其實是非常艱鉅的任務。當自殺者抱持某些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而試圖終結生命時,其抉擇未必站不住腳;這些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或許足以構成自殺的充分理由。

當然,以上討論並不能讓我們做出「訴諸信仰必然不能獲得反對自殺的外部標準」的結論,信徒儘可修改論點以完善其反對自殺的論證。然而,這些論證對於非信徒仍然缺乏說服力。要說服更廣大的人群,或許尋找道德的理由,是更有可能成功的做法。

to be continued...

18 則留言 :

  1. 期待後續(敲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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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比起這篇我比較期待part2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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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定義的部份

      為甚麼不追加(3)行動者並不意圖以A之執行作為表達某種價值宣稱P的手段,來作為區分自殺與殉道的判準?

      這篇的重點在於質疑「我們有理由判斷自殺者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是錯誤的」這主張上,引入(3)好像會於行文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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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幹,眼殘沒看到第一段的說明(FACEPA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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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謝作者提供這篇文章讓人思考。
    不過我想點出文中因為對基督教認識不夠深入而在邏輯推理上有的明顯錯誤。基督教反對自殺,最簡單也最明顯的答案是聖經十誡明示「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而非文中所寫,生命是神所贈予的禮物或是神的財產等等原因。這條誡命指出殺人是罪,因此自殺是犯罪,是不合神心意的。(此處的罪並非道德或法律上的罪,而是教義所指的罪)
    不過自殺雖然是罪,但是否就不可饒恕,就是另一個神學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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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對新約和舊約聖經都不熟,不過如果經文中只有規定「不可殺人」,那從「不可殺人」推論出「自殺是犯罪」並不是邏輯上有效的推論,畢竟「不可殺人」的規範究竟是「任何人皆不可殺」還是「不可殺害他人」並不清楚。

      以中華民國刑法而論,殺人罪屬非告訴乃論,未遂犯亦屬殺人罪。

      殺人罪之條文文字為「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其對罪行的文字描述而言,與聖經所提及的「不可殺人」一樣,僅以「殺人」二字描述之。但我國司法史上從未見過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任何自殺未遂者,由此可以合理推斷,中華民國刑法中所謂「殺人」指的是「殺害他人」,而非「殺害任何是人的東西」。

      由此反推回聖經中「不可殺人」之誡律,如果沒有其它經文可以佐證「不可殺人」指的是「不可殺害任何是人的東西」而非「不可殺害他人」,那這就無法演繹地推論出「不可自殺」或「自殺有罪」。

      因此,僅以「不可殺人」之誡律觀之,本文作者並沒有什麼邏輯推理上的「明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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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次回應說作者邏輯推理有明顯錯誤,是我沒解釋清楚,抱歉。

      不過我認為您用中華民國刑法的概念去理解聖經裡「不可殺人」的定義是不對的,如同我之前提過的,聖經的犯罪跟法律的犯罪意義並不一樣。即使聖經確實沒有直接觸及自殺議題,也沒有直言不可自殺,但你若問任一基督徒「不可殺人」是否包含殺害自己,我想沒有人會反對,因為還有其他多處經文(尤其人物事例)是暗示不可自殺的。

      我想指出的僅是,不夠理解基督教卻用基督教之外的邏輯去推論基督教對自殺的態度,得到的結論難以令信徒信服。我之所以只提「不可殺人」是因為這是對於自殺的簡答,其實作者對於人與上帝的關係推論多有似是而非之處,所以結論才會有失偏頗。

      作者提到:「人與上帝的關係的第一種可能,認為人是上帝的奴僕 」沒錯,但上帝並非是因為「破壞上帝的財產」才不允許自殺,因為人同時也是神的兒女(約翰福音一:12)、後嗣(羅馬書八:17)、君王與祭司(啟示錄一:5-6)及聖靈的殿(哥林多前書六:19),如果要以關係來推斷神對人自殺的態度,光是「兒女」這一點來看,怎麼會有父母讓子女自殺?況且,我還真沒聽過用財產損失這種說法,如作者下文所說:「如果上帝把人當做財產來對待,祂還能稱得上愛護世人嗎?」既然作者明白這一點,為什麼一開始會有這種沒有根據的假設呢?以此來推論,結論當然很奇怪。

      再提作者所說的第二點,用「不知感恩」、「不敬﹞或「羞辱上帝的權威」來理解些奇怪。如果是經過思考之後接受十字架救恩的信徒,本來就應該理解「信主」意謂自己不是自己的主人、將生命交托給神作「主」,信徒的生命是為了榮耀神。「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林前六:19-20)對信徒而言「自覺的判斷」不能大於「神的主權」,這早在決定是否接受基督教之時就應該想過了。

      我不知道作者是否熟悉聖經,但我想知道作者輕易斷言基督教反對自殺是出於此二原因有何依據。又,這兩種看法似乎是作者自行揣測基督教觀點,再以自己的推測作為下文邏輯論述的根據,如此一來自然跟真正的基督教看法相去甚遠。


      另外提供一篇文章參考:《自殺有沒有罪?》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3571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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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們是神的殿, 對於信徒來說應該明白了。 但確實, 不信者是很難真正明白和理解聖經的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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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謝你的補充。

    老師之所以提到禮物或是財產,主要是用來說明聖經中對於「不可殺人」這個規則之所以需要被遵守的理由。不過從你的說法來看,聖經規定「不可殺人」的理由僅因為是「神的心意」,而沒有其他理由嗎?換言之,「不可殺人」之所以要被遵守,是因為「這是一條規則,是神制定的規則」,而不是「因為生命是上帝的禮物或財產」。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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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說得沒錯,就只是因為上帝這麼說,沒有其他理由。對信徒而言,這就叫順服。

      但是如果以「規則」來看就太簡化了,因為神的心意是個奧秘,超出人的理解範圍,就像上帝為何「規定」太陽跟地球的距離是如此,人無法理解,只能在不明就裡的狀況下信賴地球球和太陽這樣很好。要解釋信徒為何要遵行神的心意比較困難,也要花不少篇幅,因為信仰超出邏輯的框架。(畢竟邏輯如果可以解釋上帝,上帝不就比邏輯還小了嗎? 那信邏輯就好了,幹嘛信上帝。不過我這麼說不代表我反對用理性思考來看信仰,我只是說理性思考有其侷限性。)
      當然,人比較喜歡找理由被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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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一直,有一個問題想要問問。既是神掌權一切 ,套句聖經上的話 ,器皿豈可對泥匠發怒1 。身為一個信仰基督教的人。 我一直不明白神 ,為何 ,我是上面所說,身患重病的人,神既然是人所無法理解的 ,那,更簡單了 ,沒有人知道自殺後人會去哪2也沒有人知道 ,人行善或是行惡 ,後會去哪 ,天堂和地獄 ,是我們 人心真能理解的嗎? 你說順服,聖經裡說,女人要蒙頭 ,你要讓他們蒙嗎, 聖經裡說, 女人不能當傳道 ,所以現在那些女牧師都是不順服嗎?3 你會說時代不同了,但我好奇,是時代不同還是思想不同,如果是後者,那 神的思想會和人的思想一起改變嗎?回到,剛剛的自殺,你說神跳脫了邏輯,所以是神沒有邏輯嗎? 你一定會否認,例如,神是守約的神,所以神在每件事上都會堅守他的約只要他約定過了 他就會 實現 4 神不只是邏輯沒錯 但是 只有邏輯 才能讓人清楚明白他是怎樣的神 沒了邏輯 說句實話 我們也可以不用讀聖經了 之所以說神不只邏輯 有一部分的緣故是 如果用邏輯解釋 聖經上會有一部份是不通的6所以 突然有點後設味道 要嘛 聖經是錯的 要嘛 人的邏輯是不足的解釋聖經上的真理 想當然耳 邏輯是不足的7 所以回到一個問題 神說不能自殺 但他同時也說過 他會醫治那些 身患病痛的人 當然 有一些條件 例如懺悔 原諒之類的 當這一切都做過了 如果還是沒有好呢 我希望你知道 我病得很重 所以 就像是抓住救命稻草似的 盡自己所能8 所以 神呢 神希望我這樣痛苦活在世上 9 神的主權使我如此痛苦 還是藥物 所不能緩解的痛苦 我當然有一個小小的解答 那就是 自殺的人也是上帝的心意 很明顯的 耶穌能不能逃離死亡呢10答案都是可以 但這是就自由意志 至少部分自由意志的人來說 但是 如果是命定論者11 回到那一句話 器皿既是泥匠所造 又豈可以 對泥匠發怒呢 所以 是不行的 所以 不論我遇到什麼做了什麼 甚至 某些人 像是 阻止摩西的法老 要求釘耶穌十字架的猶太人 或是侮辱神的某些哲學家們 12 都是神的心意 也就是神的旨意 神最後的救贖計畫一定會實現 而這些情況13神都設想到了 甚至允許14發生了15 所以 注定 某些人士要下地獄的 所以 某些人自殺 可能也是在順服神 所以 這是我的主張 神完全掌權 人沒有任何自由可言 當然 這是神學觀點 所以可以進行神學討論 可是我懷疑 神學不都是邏輯嗎?16 當然 身為個人 我還是偷偷地希望 自己哪一天可以不藥而癒 管他是神還是邏輯基督教 非常喜歡強調 神無法為人所理解的一面 但對於某些人17 是 難明白甚至接受的 神這麼的健康 完美 高高在上 18
      1也許記憶有錯
      2所以不順服的結果是什麼呢 ,下地獄 , 但似乎 ,往下推似乎是個問題,地獄是我們所能理解的嗎? 如果不用邏輯理解 他的確可能是 ,一群人被迫窩在一起煮火鍋之類的
      3 這還只是新約更別提舊約了 成年男子通通都要割包皮,恩,聽起來蠻痛的
      4 做個有趣的題外話 要不然 世界末日 應該要去造船了 因為有可能淹洪水
      5我猜
      6例如 神為何要追殺 我忘記是亞伯拉罕還是摩西了
      7對基督徒來說 因為聖經是神所默示的
      8意思就是希望你知道 我是在做盡一切後才開始質疑 不過你當然可以抓住說我在質疑神 所以神不會醫治我這個點
      9撐下去 或許有人這麼說 他心啟是自己能夠理解的 勉強別人永遠比勉強自己容易
      10這其實和蘇格拉底到底能不能逃離死亡一樣
      11而且是相信上帝是真正掌權了一切的人來說
      12他們應該會進到地獄八 我希望是天堂 堆求真理的人應該 進天堂 如果真理存在的話
      13自殺 之類的
      14不是支持
      15打個俏皮話 如果 沒有這些人 哪來的地獄 沒有囚犯 會有監獄嗎?
      16當然這裡要救神學進行定義 也許 它可以是一次又一次的聖靈感動也說不定
      17例如我 再向教會某個長輩問過上述問題後 他說 這是我不知道 只有上帝知道
      18讓某些神職人員可以有七萬元的薪水 可以送小孩 去外國念書 可以吃西堤 但是為何不醫好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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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覺得「人是上帝的財產」和「生命是上帝所贈與的禮物」是否和穆斯林的觀點一致?要藉此否定耶穌,豈不在攻擊稻草人?是誰用物質主義來看待 主?
    若是用「不可殺人」的戒律來理解 神,也太墨守成規了。
    我認為用上帝的愛,來理解上帝對待兒女、義人與惡人的不同,是比較好的詮釋方式。
    《創世記18:25》:「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與惡人一樣看待......。」
    1.人如果自殺,那同惡人被殺,有什麼「區別」?上帝(輿論也一樣)要世人做義人,而不是做惡人。《出埃及記23:7》:「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
    2.一個人該不該殺,該是由上帝(或是法院的法官)來審判的,切不可自作主張。自殺「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世記18:25》)
    3.《約翰壹書3:1》:「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因此上帝豈捨得兒女自殺?兒女們和上帝交流過了嗎?祂同意兒女自殺嗎?自殺是否會傷害上帝對兒女的愛?(如果上帝同意兒女自殺,基督徒或許可以自殺,前提是神蹟要先出現。)
    所以,《箴言1:32》說:「愚昧人背道,必殺己身;愚頑人安逸,必害己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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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為什麼要區分殉道與自殺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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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覺得自殺跟殉道之間的分界是模糊的(甚至我認為殉道蘊含自殺),從而我覺得沒有必要去區分殉道與非殉道自殺的差別。

    參考part1的定義,非殉道自殺與殉道同樣符合以下兩個定義:
    (1) S相信從事A將直接或間接的導致自己喪失生命
    (2) S想要從事A以終結自己的生命

    而張老師則試圖提出(2*)跟(2¶)來做出殉道排除於自殺之外的區別,但就算在他所舉的例子中,最後的(2¶)也有可能是錯的。以圖博僧侶自焚為例,根據RTYC的丹增諾桑表示:
    /過去60年來,他們在中共的高壓統治之下,他們最知道自己該做什麼,他們需要做什麼犧牲才可以達成心中的目標。他們願意犧牲奉獻就是為了要達到獨立的目的。所以藏區現在這麼多自焚的事件、藏區這些迫害的事情,其實最終始作俑者跟該負起責任的都是中國政府,因為是中國政府造成這麼多衝突,造成他們這麼多痛苦。/
    我相信可以解讀為「自焚的目的是為了要趕走中國這個殖民者以達成獨立。」,不過很明顯的這個目的尚未達成,而會否達成也必須要以時間來證明。不論如何,讓人沮喪的是,這個信念並非完全是根屬於其目的。因此
    (2¶) S基於錯誤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想要從事A以終結自己的生命。
    這個界定方式同時也很可能將圖博僧侶自焚界定為非殉道自殺,但我們普遍的直覺會認為不論目的是否達成,皆為殉道自殺。

    而且當我們在進行評價性判斷的時候,常常會因而帶入自己的偏見,所以我不認為應該以定義劃開自殺與殉道。比如以下的爭議性例子:
    /1978年許多人民聖殿教徒於蓋亞那瓊斯鎮一次集體自殺中死去,並且領導者在最後的錄音帶中說明組織傾向自殺同時將之裝成政治演出:「我們沒有自殺,我們是作進化了的自殺去抗衡一個不人道的世界。」/
    對一般人來說,如果沒有錄音帶那句話絕對會看成是非殉道自殺,但不同價值觀的人在聽到錄音帶那句話後可能會有人認為那是殉道自殺、有人認為那不是。

    而除了(2¶)之外,一個人自殺的原因,可能摻雜有多種,其中可能包括殉道性以及非殉道性的,比如以下事件:
    /跳橋死諫的運將遺書有兩段,第一段除痛斥政治人物不顧景氣搞內鬥,並字字血淚控訴。「根本就賺不到錢,每天都是最早出門最晚回家,還要到處借錢來貼補家用。」...其子泣訴父親心聲,希望當權者好好省思。/
    這個事件中,運將同時摻雜有非殉道性原因以及殉道性原因來做為自殺的理由。而我相信大部分的自殺絕非單純的僅僅非殉道性自殺或殉道性自殺而已,而是總合介於兩者的光譜之中。總是,因為這兩者之間的模糊性,我們不應該在自殺的定義中就去試圖將殉道抽離自殺。殉道性與非殉道性的分野可以留待後篇討論,但是我由上所述認為:殉道不應該在介紹自殺的定義之時排除在自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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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剛看完前兩節,豁然開朗。也許,在自殺者的眼中,他們的行為正是在殉"道",用一個人最後的一點力量,去抗議世間的荒謬。
    現在,我要準備繼續閱讀了,如果教授在思考過程找不到訓斥自殺的理由,您是否敢按照想法寫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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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看到 自殺的新聞,覺得 不惑、不理解。
    人,在世上,普遍活在痛苦中。有為金錢、親情、或為人所欺騙(金錢或情理關係)。但,了結生命,為絕望中的一種對生存的回應!
    但,你沒法知道,你的做法,別人會有甚麼回應!
    我反對自殺!
    除了,該行為,會為至親帶來震撼情緒反應,也會帶來似迷一般的原因,讓後世猜測!
    生命,是痛苦!但,要自我面對、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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