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國家有權利設立死刑嗎?

先附上投稿蘋果日報的一篇文章:捷運殺人與死刑的嚇阻力。最近因為捷運殺人事件,死刑議題又被炒熱了,剛好可以分享一下我書裡面寫過的一篇短文。

這篇文章是我自己書裡面的內容之一,稍微描述了目前主要支持死刑的論點,以及這些論點可能會遇到的困難。由於目前台灣是存在死刑的,所以論述的方向主要是在檢視死刑的理論基礎。這篇文章不會蘊含死刑應該被廢除,也不會蘊含死刑應該成立,只是針對死刑議題提供一些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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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廢在這世界上許多國家,是一個熱門的議題,前一陣子在台灣也掀起了不小的騷動。根據調查,台灣的民意在普遍上是支持死刑的,但是這還不足以用來支持死刑的存在。當我們將死刑的議題拿到檯面上討論時,應該採取的方式是謹慎的思考與理性的對話,尤其,當討論的議題關乎人的生命時,公眾的意願與個人的情感必須要暫時被排除在外。接著,讓我們來看看,我們可以透過哪些理性的方式來支持死刑,或者反對死刑。

一般來說,支持死刑的人通常會持有的論點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從「應報論」的觀點出發。這種觀點認為,罪犯的懲罰應該要與其罪行相稱,如果罪犯的犯行對社會造成了10分的惡,那麼罪犯就應該受到10分的懲罰,依此類推。如此一來,如果罪犯造成了十分嚴重的惡行,那麼就必須要承擔同等程度的懲罰。對人來說,最嚴重的懲罰莫過於生命受到剝奪,因此,當罪犯的惡行達到了某種程度之後,死刑是一種最能夠相稱於其罪行的懲罰,因此,死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另外一類觀點是根據後果來考量,被稱為「後果論」的觀點。這種觀點主張,懲罰的目標在於其嚇阻力,當我們懲罰罪犯的時候,我們不但是要嚇阻罪犯,讓他們以後避免犯下同樣的罪行,同時也是要嚇阻社會上潛在的罪犯,讓他們因此感到警惕。死刑是一種最具有嚇阻力的手段,只有當死刑存在的時候,才能夠用來嚇阻那些意圖犯下極大罪行的人。

我們先從第一類的觀點來討論死刑的存廢問題,應報論的觀點看起來很符合一般人們對於懲罰的直覺。一個人犯了多大程度的錯,就應該要承擔同樣的痛苦。就連我們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都會要求法律必須要能夠符合比例原則,不可以讓重罪受到輕罰,反之亦然。

但是,應報論真的足以支持死刑的存在嗎?我們知道,應報論這種觀點最古老的來源,就是所謂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罪犯如果讓對方失去了手臂,就必須要賠上一隻手臂。但是,這樣的想法在現代已經無法適用,對許多人來說,人有基本的尊嚴以及權利,有些行為是不能夠施加在其他人身上的。比如說,我們對性侵犯的懲罰,不會是讓此人也受到性侵害;同樣的,我們也不會去虐待那些虐待他人的罪犯。當我們對待這些犯人時,我們依然採用剝奪其自由的方式來懲罰。換句話說,就算這些罪犯有這樣的罪行,我們也不能夠用同樣的手段對待他們,這是因為我們普遍認為某些行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無論我們如何憤怒都不能施加在人的身上。

如果,我們認為「性侵」性侵犯以及「虐待」施虐者是不被道德許可的行為,那麼我們如何能夠同意剝奪殺人者的生命,是被道德許可的呢?如果道德不允許我們剝奪殺人者的生命,那麼法律似乎就不能保有死刑的存在。

支持應報觀點的人可能會主張,有些人的罪行已經重大到只有死刑才足以與其相稱,如果不能對這些罪犯判處死刑,那麼這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義,罪行與懲罰嚴重的失去平衡,更是令大眾無法接受。但是,死刑真的是一種我們可以使用來恢復正義的手段嗎?如果說正義就是嚴格的執行「罪刑與懲罰相稱」,那麼我們是不是必須要同意,在某些罪大惡極的行為下,我們可以允許「凌遲至死」的刑罰呢?

關於應報觀點的討論,我就停在這邊,讀者們可以再想想看,我們是理性上,真的認為死刑是一種可以被使用的手段,還是我們只是情感上這麼認為。

接著是「後果論」觀點的討論。後果論觀點認為死刑的嚇阻力是有必要的,只有死刑存在,才能夠嚇阻那些想要犯下極大惡行的人,讓他們因此而顧忌,不敢犯罪。這樣的想法看起來也很有吸引力,但是,這樣真的足以用來支持死刑的存在嗎?首先,後果論觀點是關注於刑罰的後果,而刑罰的後果有兩個面向,一個是針對受刑人,一個是針對潛在的罪犯。但是,顯然死刑的存在是無法嚇阻受刑人的,因為在執行死刑後,受刑人已經失去了生命,當然不可能在未來犯下同樣的過錯,因此,死刑對於受刑人來說,不具有嚇阻力。那麼,死刑對於潛在罪犯的嚇阻力,真的有支持者所主張的那樣明顯嗎?這個部分必須要交由實際的統計數據來決定,可惜的是,不管是支持死刑或者反對死刑的一方,似乎都能夠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因此,死刑的嚇阻力目前看來還是不夠明朗的。

或許有許多人會認為,這種東西還需要統計數據嗎?人就是怕死阿!既然人怕死,那麼死刑當然就具有嚇阻力阿!但是,人真的這麼怕死嗎?我們可以透過下面這個問題來檢視一下。我相信大多數的人都有駕駛交通工具的經驗,當我們在駕駛交通工具的時候,我們通常會遵守交通規則。現在問題來了,我們遵守交通規則的原因,主要是擔心我們的生命安全受到傷害,還是因為我們不想被開罰單呢?當我們闖紅燈的時候,我們最擔心的是發生交通意外,還是前面出現警察呢?我想對許多人來說,恐怕都是後者吧。

可能會有人認為,上面這個例子是錯誤的類比,因為那些擔心前面出現警察的人並非不怕死,他們只是在當下,沒有想到這樣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足以死亡的意外罷了。如果支持死刑的人這麼回應,那麼反對死刑者可能就可以順著說:你看吧,這些人在這種情境下沒想到可能會死亡;同樣的,許多犯罪者在犯罪的當下,也不會認知到自己的罪行將使得自己被處以死刑,如此一來,死刑的嚇阻力根本就沒有效果嘛!

上述的說法真的足以說明死刑的嚇阻力不足嗎?這個問題我將不再多做敘述,丟給讀者們自己去思考。關於支持死刑的論述當然還有許多,同樣的,也還有其他反對死刑的論述沒有在這一篇文章裡面出現。最後,我想問同一個問題,如果嚇阻力真的可以用來支持刑罰,那麼凌遲處死的嚇阻力一定比死刑還大,我們是否也必須接受這樣的刑罰呢?如果不行,那是否代表著刑罰有一些不能逾越的界線呢?如果有的話,死刑是否逾越了那條刑罰的界線呢?這些問題都是我們在討論死刑的存廢時,更根本的問題。

2 則留言 :

  1. 關於報應論,我的看法是人對於報應論的感受是雙向的,我不只希望別人幹這種事情時也遭到應有的懲罰,而這因果報應同樣也適用自己。

    關於結果論,我有個相近的看法,那就是製造斷點,簡單說就是如果平均一個殺人魔 30年的時間可以殺害10個人,那我們是否應該想辦法中斷他? 我的答案當然是肯定的,那死刑是不是最好的方法? 我想再好也不過了,看看那些出獄後又再犯的例子,關押這些潛在兇手根本毫無效果甚至是反效果,我就問過我去做過牢的朋友,裡面的人都是怎麼想的呢?他說:每個都嘛在想出獄後要幹嘛幹嘛的(反正大多不是正經事)我再問:那他們有在反省嗎?我朋友說:怎麼可能,你想太多....。

    再來就是正常人與不正常人的區別,通常會幹出這種傷天害理事情的都不是正常人或長期處於高壓(精神)環境,才會去幹出這種事,有人提議說我們應該治療這種人,我是不反對治療,但是不是應該在他們幹出傷天害理的事情之前做治療而不是之後? 之後在治療 我的想法就只有四個字 於事無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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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報應論,我的看法是人對於報應論的感受是雙向的,我不只希望別人幹這種事情時也遭到應有的懲罰,而這因果報應同樣也適用自己。//

      這讓我想到倫理學中有個類似的觀點叫做「黃金律」(golden rule),我們對這個律則大概都不陌生,簡單來說意思就類似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所欲,施於人。

      //關於結果論,我有個相近的看法,那就是製造斷點,簡單說就是如果平均一個殺人魔 30年的時間可以殺害10個人,那我們是否應該想辦法中斷他? //

      我想或許這邊有個困難是,我們如何證明某人如果被放出來以後「確實」會再繼續殺人(我們雖然可以從統計上發現再犯的比例,但是這樣的記錄也不足以用來證明某人被放出來以後,確實會再犯)。我相信你朋友的說法是很有根據的,但是我們同樣也不能否認有些人的確改過。對於這些可能改過的人,我們也是應該要殺死他們一了百了最好嗎?我自己會有些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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