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我們有沒有參與社會運動的義務


最近幾年,台灣的社會運動越來越頻繁。由於網路平台的成熟與發達,要號召各運動中的相關人員與志同道合的朋友也越來越方便。儘管比起早期,現在有更多的人願意加入社會運動的行列,站出來為自己支持與追求的正義發聲,但是我們也同樣可以看到許多人,對這一類的事件表達出冷漠與無動於衷。

這些冷漠與無動於衷可能有許多原因,有的人可能認為這些社會運動的訴求沒有道理,不應該參與;有的人可能認為這些社會運動的訴求雖然有道理,但是沒有義務參與;也有的人認為訴求有道理,但是應該用別種方式參與。

很多人認為「正義」會隨著不同的人、環境、時間而有不同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的社會運動基本上也都會打著「正義」的旗號,來展示著自己師出有名,並藉此呼籲他人的參與。關於「正義」的爭論長久以來都是一池深水,由於已經有許多人將論述集中在這個部分,因此,在這篇文章中,我不打算跳進去。我想在這篇文章中討論的是:假設我們同意某些事件違背了正義、不符合正義,那我們有沒有「義務」去弭平,或者修補這樣的不正義


在討論前先看一則小故事(改編自《自願被吃的豬》22:你管別人怎麼死)

豪華郵輪維多利亞號在太平洋遇到海難,船在三個小時內就沉入海底。在沉船地點的周圍有著許許多多的救生艇,各自搭載著不等數量的海難難民。在其中一艘救生艇上,發生了這樣的對話:

難民A:各位不用擔心,這艘救生艇可以承載十人,而我們現在只有八人。上船的時 候我帶了許多食物與飲料,如果我們少吃一點,可以撐至少36小時,而根據船難發生後船長的廣播,政府已經知道這個事件了,並且承諾我們必定可以在24小時內獲救。因此,大家可以盡情享用這些食物不用客氣,有誰要來塊巧克力蛋糕?

難民B:先別說這個了,你看不遠處那邊有一對夫妻還在水面上掙扎,我們還是趕快去把他們救上來吧!

難民A:雖然我對他們的處境感到同情,但是我想我們應該都同意,他們在水面上掙扎不是我們造成的,海難是個意外,而且附近還有其他的救生艇有空位阿!如果我們把他們救上來,那我們就不能夠盡情享用這些食物,而且救生艇也會變得壅擠,那我們何必要破壞現狀呢?

難民B:其他船看來沒有打算要救他們,如果我們不伸出援手,他們就會死阿!

難民A:或許吧,但是我們沒有義務救他們,就算他們死了也不是我們害的阿。有人要再來份葡萄汁配起司蛋糕嗎?


在這個故事裡面,我們可以問的是:這艘難民船的船員有沒有「義務」要拯救那對夫妻?

難民A覺得沒有義務,因為這對夫妻的處境不是他們造成的。這對夫妻的處境是意外,或許也有一部分是來自於他們的運氣不好,沒有搶到救生艇,但是這些都不是自己的錯。因此,自己沒有義務為了拯救他們,而放棄多出來的巧克力蛋糕。但是,難民A的想法可能會有許多人不同意,而且這些不同意也可能是基於不同的主張。

主張一:
當我們不需要付出太多代價就可以幫助他人時,我們有義務要幫助他人


有些哲學家認為我們有助人的一般義務,這個義務要求我們,在不用付出太多代價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要幫助他人。在上述的例子裡面,我們只需要少吃一點(甚至不需要挨餓),就可以讓那對夫妻存活下來,那我們當然有義務要幫助他們。類似的例子可以有很多,比方說,如果我們看到一個小男孩即將摔落陽台,我只需要伸手輕輕一拉就可以避免這場意外,一旦我沒有伸出援手,那就犯了道德錯誤,他人可以道德譴責我。在這種情況下,我有義務要阻止這場意外的發生。

這樣的想法聽起來滿符合大多數人的直覺,在上述簡單的例子裡面,看起來也挺有說服力。但是在上述的主張中,「不需要付出太多代價」這一點是很模糊的。或許,在簡單的例子中,我們可以較輕易的判斷哪些代價不算是「太多的代價」。在船難的案例與小男孩的案例中,阻止慘劇發生的代價大概都不算多。可是一旦情況變得複雜代價的計算也會變得複雜許多

在社會運動的案例中,有許多人參與之後付出的代價是相對巨大的。有些人可能因此失去朋友、有些人失去親情、有些人失去工作而也有些人失去健康。這些案例我們都可以在相關的新聞中或多或少察覺到。就算不是非常積極的參與者,要參與社會運動也得要花上許多時間了解相關議題內容,因為社會議題在時間的發酵下,通常擁有非常複雜的社會脈絡學術論述。這些都是負責任的參與者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去理解的。如果這些是社會運動的代價,那麼我們似乎無法太輕易的主張:每個人都有義務參與社會運動來幫助他人。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上述的說法將社會運動描述的太僵固了,我們其實也可以輕度的參與社會運動(微參與?)。比方說,可以在臉書上幫忙張貼訊息以宣傳活動、在blog上寫寫相關的文章、或者到活動現場當個低調的參與者等,這些行為所要付出的代價大概都相對小。不管如何,我們總是有可以給予適當支持,同時又不付出太多代價的選項。我們好像至少可以主張:如果你認同某社會運動,那你有義務在自己可以接受的代價範圍內,為這個運動做些什麼。如此一來,我們似乎可以譴責那些認同某些運同,卻不願意付出任何行動的人,因為他有義務做出某種程度上(對自己而言不付出太多代價)的支持。

當然,難民A大概不會接受主張一,因為他抱持的道德觀是:只要對方不利的處境不是我造成的,那我就沒有義務幫助對方,不論這個代價有多小都一樣。如果我們認為難民A應該要幫助那對夫妻,但是又沒辦法要求對方接受自己的大前提(當我們不需要付出太多代價就可以幫助他人時,我們有義務要幫助他人),或許我們可以退一步考慮另外一個主張:

主張二:
我們在某種程度上,確實造成了對方不利的處境或不正義的環境,因此我們有義務幫助他人


在海難的例子中,或許有人會主張難民A確實某種程度上有造成這對夫妻的不利處境。雖然海難是例外,但是救生艇本來就是在意外發生時,用來提供給所有人搭乘的,同時船上的食物也是供應給所有船員,因此,這對夫妻不但有權利可以上救生艇,也有權利可以享用難民A帶上救生艇的食物。在這個案例中,所有沒額滿的救生艇都有義務要幫助這對夫妻。他們落海或許可以歸咎於意外,但是沒有人願意讓他們登上救生艇,使得他們必須要繼續在海中掙扎挨餓,這個道德責任至少是所有未額滿的救生艇應該背負的,換句話說,未滿的救生艇造成這對夫妻在海中掙扎的處境,他們對此有責任。

這個想法聽起來好像也有道理。如果救生艇與食物是提供給所有船員使用,那麼這對夫妻就應該要獲得幫助,至少未額滿的救生艇有義務要幫助他們,也有義務要提供他們食物(就算大家必須要因此挨餓)。那麼,同樣的我們如果拉到社會運動的案例中,是否也同樣適用呢?

有些人會主張「同樣適用」,怎麼說?一種可能的說法是:大多數的社會運動都是對現存體制中某些制度或法律不滿,認為這些制度或者法律不正義;又或者是不滿於某些公務人員的貪婪與濫權,要求政府做出回應。不管是哪一種,在一個民主國家中,這些體制、法律與公務人員都可以算是人民選擇出來的結果。人民在選舉的時候選擇總統、民意代表以及其他公務員,這些被選出來的人所做的決定,某種程度上就是選民的決定。因此,當體制、法律與公務員造成環境或對某些人不正義時,所有人都應該要承擔某些責任,有義務要出面弭平這樣的不正義。

可能會有人說:我當初選的人都沒上,現在檯面上的人都不是我選的,為什麼我也有責任?對於這個問題,有的人大概會很乾脆的主張「對!那不關你的事,叫那些選錯人的踹共。」但是,也有些人會主張「雖然不是你選的,但是一旦被選出來之後,這個後果是整個國家的人民要共同承擔的責任,因為我們是一個共同體。」這樣的說法其實也不是太違背直覺,讓我們看看德國,直到現在依然有不少政府官員與人民為了希特勒的暴行而向受害者致歉,僅管這些人可能根本沒看過希特勒。顯然,這些暴行不是他們造成的,但是基於他們是同一個國家的國民,他們認為自己應該要為此負責。同樣的,我相信國民黨中有許多的人根本與二二八事件無關,但是我們依然會認為國民黨做為一個共同體,每年為了此事件舉辦的紀念活動是負責任的表現。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這樣的說法太牽強,如果因為我們是一個共同體就要負責的話,那我不是有一大堆亂七八糟的責任要承擔嗎?屏東人要不要承擔發生在台北的搶案?我要不要幫台東鄉下的老奶奶買便當?每天新聞上播出的不正義是不是都有我一份?這樣的回應當然是需要考量與說明的,但是這邊牽涉到「責任」(responsibility)的哲學討論,複雜的內容又是另外一個戰場,我就不在這邊詳細說明。這邊提供一個可能的回應來避免上述的困難:責任可以根據因果關係分程度,如此一來負責任的方式也就可以分程度。

那麼,假設如果有人不認同主張二呢?有人就是否認我們有這樣的責任,或者,主張就算我有責任,這個責任也小到我根本不需要有所作為(因果鏈的距離太長了),因此很難說我有義務要有作為。如此一來,我們還有理由主張大家都有義務要參與社會運動嗎?到了這個地步,其實還是有人認為有的,比方說有點複雜的主張三:

主張三:
我們有義務要活出有價值的人生,追求正義的環境可以滿足此價值,所以我們有義務追求正義的環境


這是一個很強的主張,這種觀點不在乎代價,也不在乎你是否對環境的不正義有責任,這種觀點主張:由於我有義務要活出有價值的人生,因此,不管環境的不正義跟我有沒有關係,只要有不正義產生,我就應該要去弭平,生活在正義的環境下人生才會有價值。

這種觀點對許多人來說,想必是十分武斷的觀點,憑什麼我們有義務要活出有價值的人生?我喜歡人生過得很糜爛不行嗎?我只要不去傷害他人就好了,你管這麼多幹嘛?誰說正義的環境下人生才有價值?如果不是受到梅地奇家族的贊助,米開郎基羅沒辦法對藝術界造成這麼大的影響。雖然梅地奇家族的資金可都是不義之財,我們卻不會因此否定米開郎基羅的生命價值。

沒錯,這確實是一個非常武斷的主張,但這種想法的基礎其實是來自於政治哲學界的大師德沃金(Ronald Dworkin)。由於這邊的論述非常的複雜,我只用最簡單的方式描述他如何說明這個部分。

有義務活出有價值的人生

德沃金認為,人的生命具有內在價值。這個內在價值可以是來自於環境的幫助,也可以是來自於他人的幫助。環境(空氣、氣候、天然資源等)提供人們賴以生存的基礎;他人(親人、朋友等所有接觸到的人群)則提供個人獨特性的基礎。因此,為了要回應這些幫助,每個人都有義務要讓自己的生命活得有價值

追求正義環境可以滿足此價值

德沃金認為,人生的價值,取決於此人是否能夠適當的回應自己面對的挑戰。由於每個人都有各自不同的挑戰,因此回應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比方說,有的人面臨的挑戰是成為好畫家、有的人是好醫生、有的人是好哲學家、有的人是好農夫,也有的人是好爸媽、好兄弟。只要能夠適當的回應各自不同領域中的挑戰,都可以活出有價值的人生。但是,要面對挑戰的同時,我們必須要求有正義的環境。如果環境不正義,那我們就無法衡量我們面臨的挑戰是否是自己真正面對的挑戰。

舉例來說,德沃金認為在正義的環境中,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志向來形塑自己將會面臨的挑戰。一旦環境不正義,那勢必代表著人們面臨的挑戰不是根據自己的志向所形塑出來的,而是被迫產生的。比方說,在財富分配不正義的社會中,某A從一般家庭變成窮人,面臨的挑戰可能從「如何發展志向」轉變成「如何存活下去」;某B從一般家庭變成富人,面臨的挑戰可能從「如何發展志向」轉變成「如何享受財富」,或者甚至根本沒有挑戰可言。

當然,在不正義的社會中,有些佔優勢者也可能利用這個優勢,做出有價值的貢獻(比方先前提過的米開郎基羅)。但是德沃金的重點在於,一旦環境不正義,那我們通常沒有辦法衡量我們真正應該面對的挑戰是什麼,如果無法面對自己真正的挑戰,那就無法活出有價值的人生。因此,只有在正義的環境底下,我們可以讓所有人都面對自己真正的挑戰。而在面對自己真正的挑戰下,給出適當回應,才是活出有價值的人生。

這樣的想法有些地方很模糊,有些地方很教條。身為一個自由主義者,德沃金是少數敢公開回答何謂「有價值的人生」這個問題的哲學家。或許人們不容易被他說服,但是不能否認的是,他的想法對於政治哲學界有許多深遠的啟發,尤其是對社群主義陣營來說,絕對是一個有重要性與影響力的觀點。

結論:

不管最終你是否接受上述理由中的哪一種,或者依然認為難民A是對的,這些都沒關係。重要的是,上述各種說法都有其符合直覺的一面,也當然都有其困難的一面。寫這篇文章最終只是希望能夠帶給關心這方面討論的人,一些想法上的資源。不管是要發展上述的想法,還是打擊上述的想法,都是促進思考的一環。




11 則留言 :

  1. 在是否《參與社會運動》這議題裡,我不認為人皆有義務,所謂的義務論證最終還是訴諸所謂「直覺」,而最終論證是否符合直覺也會因人而異。我不是提倡道德上(正義上)的相對主義,只是我認為「社運」從不是由「義務」這概念來發展出來的,也不是用「義務」要求他人履行社運責任,而是人們在不義的環境中所迫不得已展現的一種活動,這活動並不一定是要遊行示威,而是對自己認為不義與不利的環境作出反抗。「討厭政治,但政治總會找上你」這句話對我來說不是以及不應是要迫使他人參與社運,而是要人認清現實的政治環境對自己的實際影響,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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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或許標題下的不太好,我原本想談的是「追求正義環境的義務」(這就會比較貼近政治哲學家討論的議題),只是這個主題恰好跟最近社運的熱潮搭上了,所以就改成用社會運動來舉例。說到直覺,其實這是我一直覺得哲學家有趣的一面,我們一方面在做哲學論述的時候十分仰賴直覺,如果理論有違背直覺的部分還得要大費周章的說明是哪裡出錯了,但是卻又常常認為直覺無法用來證成任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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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討論哲學問題的確不能不利用「直覺」,因為除了依賴「理性的直覺」外,已別無他法分析與嘗試解答不少哲學問題,尤其是涉及形上學與語言哲學的課題。在廣義的倫理學範疇(包括政治哲學),META-ETHICS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賴直覺作論證與分析;但在應用倫理學裡,我則認為「直覺」在論證中發揮的作用只佔很少部分,還需要大量具體的經驗證據(如歷史、社會現況的觀察)加上一些「倫理直覺」才能支持某個具體的倫理或政治主張為何能夠成立(更合理或更能說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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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不確定在應用倫理學範疇中,直覺對一個論證而言是否真的「佔很少」的部分。雖然應用倫理學很看重經驗證據,但是這些經驗證據有什麼「用途」,還是得要看論證中最基本也最主要的規範性大前提來決定,而這些大前提往往正是「直覺」。這也是為什麼我覺得哲學家又愛又恨直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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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接受主張二的原始說法,也就是救生艇是給所有人用的,因此空的救生艇有義務把能救的都救起來。但是當引申到社會運動時,我就不太認同了。因為每個人的正義觀都是不同的,為了解決這個歧異,John Rawls 利用純粹程序正義來說明,也就是一開始如果訂定一個規則,且大家都能接受其公平性,那麼只要這個規則正確執行,其結果就是為正義。從這個觀點來看,我對正義的義務在共同制定規則時就已經盡了,剩下的是讓規則被正確執行;也就是說,我的義務其實是保障現有的制度被好好執行,而不是出來反對他。
    當然,制度不會完美,因此會有些地方出現紛爭,有些人或許視之為不正義。但若我不這麼認為,我並沒有義務要支持那些認為制度不正義的人 (因為,如上述,我的義務是要支持現有制度)。所以我還是認為沒有參與社會運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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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了解你的意思,但是我想兩者應該有不衝突的空間。許多社會運動的訴求正在於抗議某些制度與體制「不是」經由公正的程序得出的,或者有些人在「行為上」沒有正確的維持由公正程序得出的制度。所以,如果是這一類的社會運動,應該不會與你提到的Rawls有衝突。當然,這些社會運動是否真的屬於上述這類是很有爭議的,所以我在文章開始處說明我先假設「如果我們認同某些行為是不正義的」,在這種前提下,我們有沒有義務促進正義。所以,這篇文章其實比較沒有談論到「如果我不認同社會運動,我有沒有義務要支持」這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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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就使用的用途這一點來看,救生船是載人而設置的非,而載物就應該不予考慮了。直覺上還是認為救人要緊。

    2,其實我是這麼認為,當選總統、議員、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的當下,是賦予「權利和責任的開始,而不是結束」,打渾、不盡責的民意代表,甚至是總統都有整套的罷免機制在運作。只不過在台灣這樣的政治環境和體制下似乎很難實行,講更難聽一點是如同虛設,讓百姓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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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此一來,我們似乎可以譴責那些認同某些運同,卻不願意付出任何行動的人,因為他有義務做出某種程度上(對自己而言不付出太多代價)的支持。」

    運「動」,不知道這裡會不會勘誤?
    或者其實要表達是「同運」?
    我不認「同」,乃至反對社會運動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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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想提出一個我不認為自己有參與社會運動的義務但和你的主題沒什麼關係的理由:我通常都沒辦法有效判斷任一社會運動是否立基於一個有助於實現正義的目標上。它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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